
本網訊(記者熊文勝 通訊員程順英)建筑工程領域產生的糾紛通常涉案標的較大,后續(xù)執(zhí)行困難。近日,紅安法院審管辦主任趙學煥借助訴前保全措施,促成5起建筑工程引發(fā)的矛盾糾紛達成調解協(xié)議,平均審理天數16天。
紅安縣某建材有限公司分別與縣某房地產開發(fā)有限公司、吳某某、張某某、王某某等四被告簽訂購銷合同,紅安縣某建材公司向四被告提供混凝土、商矼等建筑材料,因貨款糾紛陸續(xù)訴至紅安法院。依原告申請,紅安法院先后對四被告采取凍結銀行存款、查封等值財產等訴前保全措施,以防止被告惡意轉移財產,導致執(zhí)行不能。四起案件原告相同,案由同類,為提高審理效率,趙學煥決定于同日開庭審理四案。庭審中,教育被告謹遵誠信經營基本要求,積極履行還款義務,維護良好商業(yè)信譽。四起案件均當庭達成分期還款的調解協(xié)議。
湖北某包裝有限公司拖欠武漢某工程公司工程款48萬余元,紅安法院于7月24日依原告申請對被告采取凍結賬戶資金的訴前保全措施,趙學煥在送達應訴法律義務之時即開展調解工作,引導雙方互諒互讓、互信互利,原被告很快達成合作共贏的思想共識,被告積極履行了部分給付義務,重獲原告的信任,達成和解協(xié)議,并同意解除對被告的保全措施,使得被告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。案件在6個工作日內即告結案。
訴前保全措施的運用,有效預防被告逃廢債務,促使上述五案提速化解,在節(jié)省司法資源的同時,有力維護原告合法權益,也避免了影響被告生產經營,實現辦案政治效果、法律效果、社會效果的有機統(tǒng)一。